張貼日期: 2026-03-30 11:15:00 點閱:30
彰化縣社區心理衛生中心 115 年度上半年學校心理衛生諮詢服務計畫
壹、 實施目的: 結合精神醫療系統,共同建構本縣校園心理衛生服務網絡,對校園內 心理、行為、情緒、學習、人際等各種適應障礙之學生,由精神科醫師協 同教師、專任輔導人員共同輔導,提供專業評估、轉介服務,並透過專業 諮詢,提昇教師輔導此類學生之知能與技巧。
貳、 主辦單位:彰化縣衛生局、彰化縣社區心理衛生中心
參、 實施日期:115年3月1日至115年6月19日
肆、 指導專家:本縣立案之精神醫療院所精神科醫師
伍、 服務對象:本縣國中小學生及其家長、教師及專任輔導人員
陸、 駐點學校及服務時間:原則每月1次,每年每校7次,採預約方式(附表 1)。
柒、 實施方式: 一、 個案輔導及專業諮詢 (一) 申請流程:由各校輔導室為窗口向駐點學校提出申請
1. 經心理師評估轉介,或由教師向所屬學校輔導室提出申請,並填寫 「預約申請表」(附表2)。
2. 由學校輔導室以電話向駐點學校進行預約並確認及商討細節。
3. 「預約申請表」請於諮詢日3天前以電子郵件或傳真提供駐點學校。
4. 「行動到點服務」申請:學校提報之個案如超過2名,且於一週前 完成預約程序者,駐點學校應機動安排駐點指導專家前往需求學校 進行服務,惟提出需求之學校應提供適合之場所。
(二) 個案輔導及專業諮詢
1. 各駐點學校負責教師,應於諮詢前,將「預約申請表」(附表2)傳 送給指導專家參閱。
2. 由心理師轉介者,可檢附心理師評估記錄。
3. 轉介之學生,應檢附家長同意書(附表3),惟對於急迫性之個案, 由長期輔導個案之老師同意者即可進入本項服務。學生由學校輔導 人員或教師陪同至駐點學校進行諮詢,必要時得邀請家長或其他人 員參與;參加教師及學生准予公假。倘學生或家長無諮詢意願,可 由教師及輔導教師代表,攜帶學生輔導紀錄與指導專家進行專業諮 詢。
1 4. 個案輔導及專業諮詢由指導專家協同教師進行服務,協同方式由指 導專家依個案情形而調整。
(三) 追蹤輔導及轉介
1. 受輔導個案的教師應於指導專家建議時間內填寫「諮詢服務回覆評 估表」(附表6)後以電子郵件回覆駐點學校,駐點學校負責教師應 追蹤回覆情形,同時將回覆資料轉知各指導專家及本中心。
2. 個案經指導專家評估如需醫療介入者,請學校通知家屬協助轉介。
3. 個案經指導專家評估如需長期諮詢者,請學校主動轉介學生諮商中 心或其他諮商輔導資源,使輔導得以延續。 二、 駐點學校選訂原則 (一) 依本縣學生人數、預估提案數及幅員範圍劃分區域,每區選定1所 學校,以交通方便,有適當會談場所、承辦人員具服務熱忱、熟悉 輔導倫理的學校為優先。 (二) 每年依據下列指標評估各駐點學校辦理情形,並做為下一年度駐點 學校選定之參考 1. 使用率達80%:年度諮詢次數/該點規劃次數×100% 2. 外校個案量達50%,且至少分佈於4個學校:駐點學校以外之案次/ 該點總案次×100% 3. 「諮詢服務回覆評估表」回收率應達80%:回覆評估表回收數/該點 總案次×100%。 三、 駐點學校應辦事項 (一) 駐點學校應負責該區有關本計畫之行政事務及宣導,包含與指導專 家、區內各校之溝通協調,以及諮詢輔導時間安排、成果彙整等工 作;本局規劃將駐點學校協助事宜列為「健康促進學校」考核加分 項目。 1. 駐點學校應規劃專責人員負責本計畫,積極與區內重點連結學校聯 繫並受理各校諮詢預約及「行動到點服務」之機動性安排。 2. 預約個案應以新個案及外校為優先對象,讓需求的個案有機會使用 並縮短等候時間,增加服務利用率。 3. 駐點學校應於每次諮詢服務前與指導專家聯繫,確定進行方式。 4. 如諮詢輔導日期及地點有異動或無預約行程,駐點學校應於原訂日 期3日前與指導專家確認,取消或變更服務日程。 5. 各駐點學校對於指導專家回覆的「個案輔導紀錄表」應主動提供給 個案所屬學校輔導室以利進行後續追蹤輔導。學校負責教師應於每 月10日前,彙整上個月「預約申請表、個案輔導及諮詢會議紀錄暨 2 回覆評估表等相關紀錄表單」,填妥「諮詢服務接案紀錄總表」(附 表7)後,正本送本中心。 (二) 加強與區內重點連結學校的聯繫:主動與各重點連結學校聯繫,並 召開聯繫會議,針對學校心理衛生諮詢服務流程及轉介管道的建立 進行說明與討論。另配合本局辦理個案研討會議,邀請區內各重點 連結學校參加,增進服務的廣度。 四、 指導專家配合事項 (一) 指導專家進行個案輔導後,應填寫「個案輔導紀錄表」(附表4)。 (二) 指導專家與教師、個案家長或心理師進行個案討論提供專業諮詢後, 應填寫「個案諮詢會議紀錄表」(附表5)。 (三) 指導專家請於一週內完成「個案輔導紀錄表」、「個案諮詢會議紀錄 表」後送駐點學校。 (四) 指導專家應盡力配合「行動到點服務」之機動性安排,前往需求學 校提供服務。 捌、 經費來源:出席費及諮詢費由本局支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