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函轉 衛生福利部增設「電子煙回收桶」宣導資訊: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,「持有」電子煙將屬違法行為

類別:一般公告 張貼者:訓導組長 張貼至:2027-12-31 止

張貼日期: 2026-09-22 11:48:00 點閱: 14 (2399.txt) (副檔名:txt,另開新視窗)


函轉 衛生福利部增設「電子煙回收桶」宣導資訊: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,「持有」電子煙將屬違法行為 的代表圖片

說明:

一、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9月18日臺教國署體字第1150089286號函辦理。

二、 因應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,「持有」電子煙將屬違法行為,以及草案訂有1個月之緩衝期,為使民眾得以處理違法物品,並避免隨意棄置危害環境,爰已於全國設「電子煙回收桶」據點,提供「持有」電子煙之民眾自主投遞。

三、 上揭電子煙回收據點計431處,請逕至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之官網(前往相關連結網站)首頁>健康主題>健康生活>菸害防制>電子煙防制專區查詢;投遞須知如下:

(一) 回收期限:自115年9月7日起,至菸害防制法修正條文施行後1個月止(緩衝期屆滿)。

(二) 全程不記名:投遞時無須具名及提供任何個人資料。

(三) 投遞時間:各回收點機關之上班服務時間。

(四) 安全提醒:請確認機身與煙油已妥善包裝,以避免煙油外漏或碰撞產生危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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