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告受理111年度後備軍人第3、4款緩、逐召申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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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公告 / 張貼者 幹事    


張貼日期: 2021-03-16 11:16:10  點閱:381


 

主旨:公告受理申請111年度後備軍人第3、4款緩、逐召申請。

依據:緩召作業規定、召集規則。
  一、「兵役法」第四十一條。
  二、「兵役法施行法」第七章有關緩召條款。
  三、「兵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法」第五章。
  四、國防部頒「緩召作業規定」。

公告事項:

教師三款緩召處理對象

年滿廿三歲具後備軍人之國民中小學教師含兼主任、組長,申請現任國民學校教員

緩召者,其授課時數,每週至少二節(含)以上。

擔任一般教師以在本校任教為準,校外兼課不予計算。

擔任「特殊教師」若在校外任課二節(含)以上者;或已逾新發生事件一個月內未

辦理緩召處理者。

校長款逐召: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。

緩召處理時限:

一、公    告:民國110年3月16日至4月15日

二、宣    傳:民國110年3月16日至4月30日

三、受理申請:民國1104月1日至10月31日。

應繳驗證件:

(一)初次申請:聘書、教師合格證、畢業證書(非師院校畢業者,需檢附任教國中(小)學校滿1年服務證明、經歷證件、實習證明)畢業證書影本、退伍令、授課時數表(兼任行政人員)、身分證等影本證件。

(二)延長時效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(截止年至民國110年者):聘書、授課時數表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(兼任行政人員)、前次核准辦理名冊影本(逕送戶籍地後備指揮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部)。

受理單位:向本校人事室辦理。

附註: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(截止年至民國110年者),應申請延長時效者,請於

      規定期限內(10月)提出申請,逾期申請者,將於111年1月1日起註銷

      其原核定之緩召資格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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